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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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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7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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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7日 星期六】 [][] [] []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十四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暴動)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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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3/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1105 開庭 📌中段陳詞 🔸辯方 採納書面,認為控方證據推到最高點涉案貼文也未能舉證至滿足煽動控罪元素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留言前也沒有出現「殺狗」字眼言論,其言論絕對構成煽動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確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控方須在5月13日或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 1000 作口頭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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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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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1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覆問 引導證人講述去荔枝角懲教所,接見黃振強前有檢查程序,調查報告中的時間是到達和離開懲教所時間,不是接見時間。 覆問完畢。 ———— 主控提出,會傳召PW2 黃振強,因為關於他的證據的影片長6小時,需要他在庭上親自確認內容,做完這程序可以減少4~5名證人,諗唔到其他折衷辦法。 傳召PW2 黃振強 張官指示,控辯雙方揾代表留在法庭,見證他睇文件,陪審員和其他人可以離開。 [09:15] 散庭,押後至下星期一(29/4) 08:45 續審。 ======== 直接播員按:昨日有足夠時間完成今日這程序,浪費眾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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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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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10:00 📍 [67/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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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6日 星期五】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5/70] (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6/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楊(29) [3/3] (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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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繼續傅召PW3 警員14798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光碟P7 2022年3月21日早上10點多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懷疑涉及煽動控罪針對2019年12月5日就他人貼文留言,原本題目「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2次Poly 事件」,被告對該貼留言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 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問及為何留言被告指不是煽動,事隔數年現望番貼文印象留言是希望對方冷靜反思,反問唔通想咁做咩?其實該些行為不可能。PW3拿著八十頁貼文印刷本連登留言指之前有其他人建議過戰略。回答自己留言中「狗」是當是社運人士對警務人員稱呼,方便其他人明白,之後PW3使用被告電話開啓該連登貼文再拍攝被告留言及連登帳戶資料設定等。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光碟P9 22年3月21日1704 時作第三次錄影會面,證人先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被告,重覆之前2019年12月5日及2022年2月19日兩單貼文留言涉及煽動控罪。(直播員補充22年2月19日貼文題目「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被告留言「尋求協助去搵警察先生」)。PW3再拎出2019年香港高等法院因應律政司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網上平台發佈言論鼓勵或煽動暴力,意圖造成人身傷害或損毀財物,被告對此令冇印象也沒有在相關時段做過煽動行為。接著問及電話及家中檢取其他電子設備如IPad 、手提電腦使用詳情,內容同本案無關。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打算做書面中段陳詞,要求押後至明天11:00,法庭批准。 如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代表指沒有證人傳召即時完結辯方案情,法庭只需討論裁決日子。 1548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 ,辯方書面中段陳詞須在10點交法庭及控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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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1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主問 PW1 現在任職國安處,負責會見黃振強,見過約十次,係黃經懲教署表達要求見案件主管,不是單獨見面,期間無打黃振強或作出威嚇,由PW1 撰寫黃振強的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 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盤問 證人多次會見黃振強都有做筆記,但每次做完會面紀錄後就銷毁筆記,而會面紀錄只係有一張A4紙,寫了10次會面的日期和時間,無任何內容。 頭三次會面都無講認罪嘅詳情,只係叫佢搵律師,第四次開始做NPS,筆記都係已經燒毁。 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覆問 未完 [13: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6/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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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 [上午進度] 1103開庭 主控讀出修訂之承認事實2,被告同意內容。 📌傅召PW1偵輯警員 12229  曾子豪(音) 負責處理證物 作供 🔹主問 2021年6月起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主要調查網絡罪行。2022年3月檢取本案被告之IPhone 並參與首2次錄影會面。確認證物電話沒受干擾直至存放證物室,其中一直保管至2022年3月22曾交予數碼鑑證科同事警員22462,完成後約在5月自己取回電話,庭上認出證物電話。 確認2022年3月21日曾拍攝涉案Iphone 畫面照片相冊,相片見到連登app 及登入元帳戶是「廢John三世」,貼文總覧可見到該帳戶所有發出貼文。當中有提及「狗隻防線」,PW1 指理解社運期間示威者用狗隻形容警察。對於圖片12本案被告貼文回應主題寫「打狗,殺狗」意思即是打警察及殺警察,圖13可帳戶將一個留言置頂,連登討論區有此功能,發文者可將一個留言置頂。 PW1 同意2022年調查時用連登搜尋功能找到「廢John三世」發出13篇主題貼文,而截圖所見自2019年6月後被告不時發出社運貼文或回應,如「唔好睇少香港人加油哩句口號」,「反送中說穿了就是反中」,「黑警以為拉曬民陣,泛民... 就可以瓦解大台」,「你知今日入機場架何?」等等。 🔸沒有盤問 📌傅召PW2 高級偵輯警員 22462 簫志南 (音)作供 🔹主問 2022年3月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同意3月22日從PW1 接過本案iPhone 作檢驗,證物全程由自己保管沒有受干擾。完成工作後交回PW1。 🔸沒有盤問 📌傅召PW3 14798拘捕警員 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2022年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2022年3月21日拘捕被告後在柴灣警署同另一警員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約23分鐘 針對懐疑煽動傷人罪,問及2022年2月在連登留言一貼文「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警員指早前警誡下承認發出指稱留言,會面調查問及背景,上網習慣等,解釋留言公眾也可以看到。之後要求解鎖電話去被告涉案連登貼文。被告同意帳戶只有自己用及留言是自己打。 1258 午休 1430 再開將播放第二及三次錄影會面共長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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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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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66/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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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5日 星期四】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4/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6/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楊(29) [2/3] (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酒精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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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第二次) 👥支聯會, 李卓人, 何俊仁, 鄒幸彤(36-69)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 D1: D2, D3 代表: D4:自辯 ========== [17:00] 開庭 辯方申請傳媒可以報導本次聆訊,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李官詢問鄒幸彤收唔收到控方在4月22日有關79i 的回信,鄒確認收到;亦收到申請黎婉姫法官避蓆的回應,法庭決定在6月24日10:00 聆訊。 D1 大律師指會派代表出庭,D2 & D3 大律師表示兩人在當日要出度終審法院,亦會派代表出庭,李官表示聆訊只關乎D4,其他被告可以唔出席。 李官指雙方已經就避席作出陳辭,唔期望再有陳辭,不論結果如何,應有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 希望法庭可以盡快處理,因爲D2 & D3 已經還押咗好耐;李官稱明白,法庭好重視,但要先處理避席議題,好大可能要在明年才作正式審訊。 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象作供一事,法庭暫時不會處理,留待審訊的法官決定。 李官稱本案會以電子檔案方式處理,鄒幸彤需要使用電腦;主控稱聯絡咗懲教署,表示會安排,但係唔方便,會繼續跟進。 鄒幸彤向法庭指控方無回答她的問題,李官指留待正審處理。 鄒幸彤即時申請保釋,李官指事前無收到陳辭,指示小休,待鄒幸彤準備陳辭,30分鐘後,鄒幸彤作出口頭陳辭,法庭拒絕申請,指示傳媒可以報導案件聆訊,但唔可以報保釋申請。 [18:25] 散庭 ========= 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在每個細節都鍥而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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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 辯方代表: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辯方反對一些證據呈堂性,法官向雙方各澄清一些項目,認為三類證據同開案陳詞有關及令錄影會面更完整,裁定控方證據全部可呈堂。 控方指同辯方討論過,就證據呈堂可能需時再準備,希望可以押後到明天才開始舉證,辯方確認。 1440今日完庭 由於法官明天上午有另案處理,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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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13/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48] 開庭 控方呈上擬定的禁止傳媒報導D1, D2 & D3 與本案無關的文本,修訂後批准。 控方開案陳辭完畢。(詳情後補)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5/4) 08:45 續審,將會傳召替黃振強落口供的警員1699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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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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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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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 辯方代表: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指出被告不爭議發出相關貼文,爭議是否構成涉及罪行及是否有犯罪意圖。警方拘捕後從其身上搜出一部iPhone 11及手提電腦,被告曾使用登入涉案帳戶。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大意介紹連登討論區運作,涉案帳戶只有被告使用及密碼只有他得悉,警員在網上截取貼文內容後在2022 3月被告住所大廈外將其拘捕。之後替被告進行3次自願錄影會面並存取在光碟呈堂,被告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代表接著讀出反對一些證據呈堂,當中包括13個非同本案相關之貼文或回應如呼籲中武漢肺炎搵警察等等。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就呈堂證據陳詞,押後至下午1430 裁決 1034上午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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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65/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被捕人士關注組臨時bot
由於技術問題,暫時以此bot收集 被捕人士關注組 之 直播台、資訊部、搜證部、收信部 的報料投稿。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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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4日 星期三】 [][]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7: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第二次)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3/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5/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楊(29) [1/3] (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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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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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12/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55] 開庭 控辯雙方檢視iPad 內文件,待陪審員出庭,再教他們使用。 控方開案陳辭,講述控罪元素,被告的組織,預算放置炸彈的位置和影響範圍,從Telegram群組的訊息得知,之前在台灣軍訓,在西貢試槍…等事項。 [13:00] 控方未完,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24/7) 08:45 續審。 ======== 直接播員按:公眾人士一定要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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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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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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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64/80] 🕥10:30 📍 [1/1]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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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3日 星期二】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 [1/1] ( 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2/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4/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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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2日 星期一】 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1300) 🔰 💛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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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余大律師 D6 D7 ========== [09:35] 開庭 商議文件和證人等事項,等待選陪審員。 [10:1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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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2日 星期一】 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 💛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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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2日 星期一】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1/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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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0日 星期六】 [][] [] [] []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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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謝、梁、張(18-28) (原審時為D2、D8、D11、D12,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四人服刑中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2、D8) 經審訊後被#香淑嫺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成,於2022年12月31日判處監禁5年。 --------------------------- ▪️第一至三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援拒絕批出申請) ▪️第四申請人代表: 張大律師 答辯方: 伍專員 🔸(D2)第一申請人: 只作逾期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解釋因農曆新年假期遲交文件,上訴理由是任裝修工人,被告不作供但傅傳召老闆作供,被告在現場附近當日開工只是路過現場,法庭不接納。彭官指判詞數百頁非常詳細,現場4邊街道封鎖要進入非常困難,原審法官指老闆不在現場,不接納路過解說,深夜在暴動核心現場出現,身穿示威者常見衣物及裝備,再者被告沒有作供,看不到裁決有出錯令到有推番定罪理據。 📎刑期上訴 指刑期過長,沒有酌情扣減,如求情捉過做義務工作。法官了解案中暴動罪以4年半至5年3個月判刑,有遮葢面容、管有工具,投汽油彈會判較長,申請人以5年判刑非過重,暴動罪名是非常嚴重,本案規模非常大,義工服務或家庭背景並非一定可作減刑,犯案承受罪責可說是疚由自取,作案時應該仔細考慮後果。 🔸(D8)第二申請人: 逾期申請暴動罪刑罸上訴 逾期因在限期最後一天下午三點才交文件,理據為知悉同一事件其他被告刑期較自己短,而且法庭沒作適當酌情扣減,故提出申請。彭官指當時求情只提及年青,為人善良孝順等因素,其判刑為5年並不過重。 🔸(D11)第三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上訴 因見到許金山案可以環境證供推論存疑提上訴後認為自己也有相似理據,原審法官推論不合理,包括戴防毒面具並非一定是示威者,出現可能是睇熱鬧,也可能是另一宗遊行示威者(作供指本在太子被警察驅趕才南下)以及只有戴防毒面具沒戴眼罩不可能對抗催淚彈。彭官又再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暴動核心位置出現,加以申請人身上衣物及物品一連串有累積效應,單項環境證供有如一條條幼繩但綑縛埋一齊便是一條粗麻繩,即場舉例不相信黑社會廝殺時會有人睇熱鬧。至於作供提及由太子到油麻地碧街打算去奧運站離開,在彌敦道中間分隔位見到警察便想原路走,彭官聽罷質疑原定向西走卻掉頭,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是不合理,認為其作供並非開脫,反而證明逗留現場一段時間。原審法官不相信睇熱閙進入封鎻現場沒有犯錯 🔸(D12)第四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申請人現場被發現時是昏迷情況,穿黑衣及牛仔褲,之後才送到醫療區及搜身找到物品。根據盧健民案例,一個人可以走入犯罪現場觀察不會構成暴動,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達至門檻推論是刻意留守作鼓勵? 彭官明白申請人沒有作供,再次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四週封鎖之暴動核心位置出現,本身並非居於該區,不作供法庭未有進一步資料為何出現及昏迷原因。代表律師重申指暴動門檻要證明有作為現場鼓勵,縱然不易進入暴動範圍但也有這個可能。第二個上訴理據是醫療報告證明昏迷在現場,不可能證明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案發時20歲10個月,未足21歲,原審法律代表也有提出此點但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只提及同案另外三位較年輕被告酌情扣減3個月。代表指申請人穿黑衣牛仔褲,物品如褲裝有3M手套及袋有數個未開封口罩,代表指沒有遮蓋面容意圖。彭官說一般理解3M手套比勞工手套保護強,常用於示威中搬運欄桿雜物。法律代表提出原審法官將同案暴動判刑分開3批由54至63個月,沒有物品及作出行為是54個月,有裝備及扔汽油彈則為63個月,以數字計算申請人判以60個月只因手套及口罩各自多了3個月刑期,比扔汽油彈只少了3個月,刑期似乎不相稱,答辯方認為純數字計算沒特別意思。彭官同意判刑看似不合比例。 🔺口頭裁決: (D2)第一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申請❌ (D8)第二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刑罸上訴申請❌ (D11)第三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D12)第四申請人: 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批出刑罸上訴申請✅ 彭官指不會特別寫判詞,只會將錄音謄本打出交各人,各人仍可重新向3法官組成之合議庭申清上訴,但提醒有減時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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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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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 [63/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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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9日 星期五】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陳,謝,梁,張(18-28)🛑四人服刑中 (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31日判處監禁5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3/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酒精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凱港(50), 汪浩毅(49) 2項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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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大律師 ============ [15:30] 開庭 速報:監禁4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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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8日 星期四】 [][]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侯(17) (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4年4月2日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4個月2星期,緩刑2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 09: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兆雄(42) 暴動 串謀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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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 👤余(19) 🛑已還押20日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案情: 被控在 2019 年6月3日至12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港幣約6六十多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根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本案17 歲余姓男生,22 歲雷姓女子、28 歲吳姓男子及 50 歲王姓男子。警方最後起訴余,指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已經潛逃離開香港,法庭批准申請充公2人控制之銀行戶口共7000萬款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檢控官 辯方代表: ——————————————— 14:30 開庭 辯方代表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例及求情信件,被告同意及明白索取之2份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報告指勞教中心合適,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 本案較獨特,被告年青犯案,控方亦涉嫌有延誤,前後2次索取法律意見相差有11個月,2019年已經拘捕,現時已經過了21𑻕判刑選項少了。最後呈上一封今天才收到被告之求情信件,主要道出明白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之基石,知道其行為可以判處入獄,如時間可以倒流一定不會再干犯罪行。 📌判刑速報:1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犯案時17歲為副學士學生,現年22歲為大學計算機學系學生,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列舉案例金額較本案約60萬大而犯案時間亦較長,參考價值不高。法庭注意到本案沒有跨境及國際元素,手法也不複雜。 本案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呈上案例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然而也有上訴案例對於判處勞教中心等刑罰指並不相稱,考慮案情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判刑。本案會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於是否有延誤,警方對被告戶口調查工作需時,調查2年並非過長,但明白等待過程中難免有擔心焦慮,但被告努力學習由副學士升讀至學位課程,法庭考慮其成績及良好品格作扣減2個月。 📌證物及充公令按控方要求處理,辯方不反對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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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10/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和  合併後案中D1, D2 & D8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詳情: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 串謀謀殺 [D1~D6] :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 余大律師 D6 D7 ========== [10:00] 開庭 D4撤回初步爭議點申請。 D5就初步爭議點陳詞,張官表示未睇晒雙方書面陳詞,指示小休睇陳詞。 [10:07] 休庭 D5繼續就初步爭議點陳詞。 張官得悉有好多證人,指示證人先以65B形式呈遞供詞,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2/4) 10:00 開庭,揀選陪審員,控辯雙方在09:30 到庭,檢視iPad 內的文件。 [11:5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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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7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30開庭 辯方明白案件將交付予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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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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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鄧,徐服刑中 控罪: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2星期,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3人要即時服刑。 --------------------------- 鄒幸彤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詞 鄧及徐代表: 🔸申請方陳詞 戴啓思就上訴及2人保釋作口頭補充陳詞。 鄒幸彤口頭陳詞中段。黎官兩次打斷指不用重覆書面陳詞,今早因有另案處理僅餘10分鐘,指鄒可繼續10分鐘之後再押後,聽罷鄒即跳至總結理據完成陳詞。 🔹答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沒有特別補充 黎官聽罷極速讀出手上判詞,認為沒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3位申請人並無合理爭辯。拒絕批出申請 📌速報: ▪️拒絕批出3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拒絕鄧、徐2人之保釋申請 散庭後欄內傳來「來日方長」回應公眾喚出保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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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10/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合併後案中D1, D2 & D8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詳情: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 串謀謀殺 [D1~D6] :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 余大律師 D6 D7 ========== [10:00] 開庭 D4撤回有關申請。 D5陳詞爭議警員8774的專家證人身份,張官表示未睇晒雙方陳詞,唔明所講內容,指示小休睇陳詞。 [10:0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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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10:00 📍 [62/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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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7日 星期三】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鄧,徐服刑中 (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2星期,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1個月;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鍾已還押逾41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0/65]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2/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已還押20日 🔥 ( 洗黑錢) - - - - - - - - - - - - - - - - *****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U.K.B(27) 3項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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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61/80] 黎智英(75),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 控方: 辯方: Corlett#大律師黃雅斌 [10:00]開庭 陳梓華(第三天)作供,以下簡稱:陳 控:呈上證物呈堂,昨天證人的作供。 講番個時序喺2019年8月同埋9月,你之前證供提過 Mark Simon 同埋李宇軒喺美國國會山莊租辦公室展覽同埋游說工作之用? 陳:同意 控:喺同Mark Simon 游說工作對話之後,Mark Simon有冇同你講任何嘢關於游說工作,講緊2019年8、9月? 陳:佢有提過第一樣嘢係關於當時Jimmy可以見到咁多官員,主要係因為俾錢啲顧問公司然後佢亦提過話可以做一啲文間游說工作,我又問佢有咩分別,佢話如果你唔係用一個議員身份咁你基本上係一個平民身份同一啲官員接觸,咁你可以講下香港嘅情況,亦都可以邀請一啲海外嘅官員嚟香港睇一睇 控:幾時同你講哩啲說話 陳:喺8月 控:之後佢有冇講咩游說工作? 陳:當時冇 控:你昨天證供講過 Mark Simon 同李宇軒有一次見過面? 陳:正確 控:9月尾? 陳:正確 控:可唔可以描述一下點樣同對方見面? 陳:當時Mark Simon 用WhatsApp 打電語俾我,然後問我識唔識一個叫 Rick Scott嘅人,當時講到所有人都識Rick Scott係邊個,咁如果你得閒就嚟啦,我完全唔知邊個叫Rick Scott當時,咁然後就問佢邊個Rick Scott。咁其實佢係一個美國議員,跟住佢(Mark Simon)有講過話佢(Rick Scott)唔知邊度美國州長,估計係其中一個州長或市長,咁佢當時就好想知道香港嘅情況,咁佢(Mark Simon)又想我去見佢(Rick Scott)講一講香港宜家嘅情況 (暫只有部份內容) [12:27]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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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 鄧(30) 🛑已還押7個月 辯方代表:方大律師 ------------------------- 練官先查問被告在大陸越境偷渡判刑詳情,被告代表指因組織他人越境罪被判監3年,於2023年8月22日獲釋遞解回港。被告涉及兩案,早前認罪,兩案雖然獨立但又有關連,法官今天一併處理2宗案件判刑。 【案件一】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存檔法庭)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認罪) 同案另有4名被告,各有分工。控方證據各人透過二千多則羣組對話商討及計劃行動,被告購買多項材料存放單位製作汽油彈,警方專家估計材料可製成16枚汽油彈,其餘發現化學物品專家則認為難以燃點。 📌判刑: 本案案情屬嚴重,可見是有計劃,各人有分工,事前又有演練,被告有領導角色,當時社會運動期間,不時有人使用汽油彈同警方對峙。同案量刑以36至48個月,被告罪責較重量刑以51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 【案件二】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認罪) 📌判刑: 十二人潛逃計劃於2019年10月開始計劃,2020年8月23日實行,被告是積極社會運動參與者,案件一被捕後透過TG羣組「勇武2.0」求助,討論後12人決定由海路前往台灣,快艇以被告名字購買,之後只接受6至8小時學習操作船隻,閱讀航海圖等。8月23日早上被告安排司機先接送2人前往布袋澳,稍後9人陸續到達,出發不久後即被中國公安拘捕。 本案被告擔當重要角色,刑責較重,負責購買船隻,計劃航行路線,安排資金,運送其他人上船及負責航行物資等。被告只學了6小時操作便駕船出海,此舉令自己及他人冒險潛逃。被告於內地服刑同本地所犯刑責無關,法庭沒有理據作扣減本地犯案刑期。至於被告背景及社會氣氛熾熱受影響犯案也看不到扣減因素,考慮後本案控罪以 18個月作量刑,認罪扣減至12個月。 📌整體刑期考慮 兩案雖有關連但又是各自獨立,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分期執行,故兩案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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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61/80] 📍 (截至09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被捕人士關注組臨時bot
由於技術問題,暫時以此bot收集 被捕人士關注組 之 直播台、資訊部、搜證部、收信部 的報料投稿。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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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6日 星期二】 [][] [] []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區慶祥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故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1/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鄧(30)🛑已還押逾7個月 🔥 (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 - - - - - - - - - - - - - - - *****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酒精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U.K.B(27) 3項非禮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09:30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員(45) 故意襲擊兒童致受傷 (22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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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 何(24) 控罪1-2,4-5: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 *匿名令繼續生效 *把兩宗案件合併 *准許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2000和不得接觸證人) 下次上庭:2024年6月5日星期三,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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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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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9/65] D1 💩黃振強(21) 暫不用出庭,正式開審才傳召出證人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D8 D9 D10 ========== 🔹是日控方陳詞指仍有些程序處理,預計下星期一才進行正式審訊揀選陪審團。 11:0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0:00 再續,各辯方將就控方陳詞回應。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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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9/65] 📍 🕙10:00 📍 [60/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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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5日 星期一】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1個月;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鍾已還押逾41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9/65]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0/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4) ( 4項未獲同意下披露當事人資料 未獲同意下披露當事人資料並導致該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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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15/25]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上庭概要/重開案情原因: 上午內容:[09:51開庭] - 控方不反對重開D4案情 - 📌傳D4第二名證人 - 陳嘉波 🔸D4代表主問內容: 現72歲,曾仼律師樓全職文員,已從事相關工作23年。2023年08月30日為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往警察總部拎文件。當日1630到警察總部西翼樓下,打電話俾sir指已到要拎文件,警察俾一疊文件自己簽,證人指超過1000張,自己無睇文件內容。 辯方俾證人睇相關文件,證人確認接收人士為自己簽名,亦見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之蓋章。證人確認自己無對過清單。另頁同見自己2個簽名。就list of video 之83項單項,證人指無核對過文件有無此些單項。 證人指當日簽既文件無副本俾自己拎走,當日拎完文件回公司後放文件籃,後無再處理該些文件 🔹控方盤問 證人確認不明白文件中之英文,無數過確實拎左幾多張文件,內有什麼不知道。放回公司文件籃後由公司同事處理,確認自己不會隨意丟棄文件。 📌傳D4第3名證人 - 李冠霆 🔸主問內容: - 證人為事務律師。為d4 於審訊最初之法緩指派代表。 - 證人指刑事案件從警方收左文件回律師樓後會放入tray ,後會有同事掃描上律師樓server, 之後文本會放自己枱頭。 - 2023.8月30日律師樓有收到警察交予有關d4之文件。證人確認有過千張,自己有番閱過文件,指為新增之證據 ,面頭有新增證據內容之列表。 - 辯方給證人睇三頁文件,見律師樓同事簽署。證人指當日無見過,盤問審訊後才見此3頁文件。 - 當中一有關list of unused material,寫2023 年8月28日update。證人指8.30日自己睇無過呢11頁紙。自己在盤問後再才知有此11頁紙,指此本應在該千張文件中。續指2023年8 月無收過此些11頁交件。 - 就編號9,見一單項 ,辯方問作為事務律師,8月有無要求控方披露,證人指當時無見過。辯再問係咪開審時都冇要求,證人確認,並指至d4盤問時就有此要求和收到了 - 俾證人睇相片,證人確認問d4 擺指示預備案件時有呢五張相片。知相片從d4手機拎的,知有其他相片在sd card中,指開審前無相片基本資料 (meta data)。 - 睇p89相片,此相格式同其他相不同,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無呢張相/冇呢張格式嘅相?);睇p90相片和其格式,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有呢張相片,但無呢種格式的相。d4 1-5為相同格式。 -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警方披露資料,因唔知有呢d data存在,官話實有架,device 實有meta data (相片拍攝時間)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此資料,因開審前開會有同d4 講可搵警方檢視電話,d4 考慮後表示不需要。就d4 1-5 相,證人指d4 有就相片以書面俾指示,指d4係基於記憶俾的。 🔹盤問內容 文件收回scan 後自己會睇hard copy,不知邊個負scan ,自己有核對scan 了的文件和hard copy (?) 證人確認2021年3月4日收左23張相,其中為呈遞了的5 張相。證人指2021.4.28有出過律師信要unused material,當時無收到回覆。 檢視相,俾法律意見時冇諗過要問控方拎unused materail 資料,指因自己信d4 講既時間。 📌結案陳詞:2024年6月11日 15:00 📌裁決:2024年10月10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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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判刑速報:12個月感化令‼️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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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2日 星期五】 [][] [] [] []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59/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15/25] ( 2項暴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周(22) 🔥 ( 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 *****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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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控方盤問 - 6月30日是夏天,問身上藍色牛仔褸好厚不是夏季衣物。D7 指件衫有網格是透氣,是一件夏季可穿外套。而圍巾亦可作頸巾及頭巾兩用,那時因長髮及戴頭盔用作紥起頭髪,同意可作面巾遮蓋面部。 -出門時原本沒打算去追悼會,只是出門後臨時決定 -同意泊好車後便行去立法會追悼會場地,約00:00至01:00 下雨,追悼會完結。沒有走因大雨地面積水,也沒有迫切性離開所以等地面乾了才走。同意不知道停泊地點是否濕,只知追悼地方地面濕晒,也不知電單車是否濕了,但覺得唔緊要總之等到地面乾咗才走。 -在石𧄌休息時將頭盔及背放地上,之後有人大叫警察才跟人走到龍和道及龍匯道,同意相片P44是那刻雙方對峙情況。在那裡逗留是想知有咩發生,同意不排除有暴力場面。如果有衝突便企一邊食花生。同意相中自己非身處一傍而是在人羣中,但應該在龍匯道分城碼頭十字路口,在分域碼頭街及演藝道有示威者路障,自己當時在路障後位置可看得兩面更清楚,同意此刻自己已經戴上頭盔,D7確認由龍和道行去龍匯道時戴上,冇打算逗留很久。同意頭盔有一定重量(法官庭上要求檢視證物),D7回答法官頭盔應該重1680 克。 -問為何冇咩野睇唔走?D7答諗住消磨時間週圍睇,見唔少人仍在想諗住留多陣,之後走去立法會示威區,估計約是早上6至7點。 [1503 錄音系統故障,暫休庭] [1533 再開庭] -不同意其實不用問示威者做咩,雙眼已看到。控方片段自己同示威者交談是演藝道路障後一直冇動作只企喺度,所以才上前詢問。 -咁之前為何返去立法會示威區?D7指是想睇下仲有冇人或有冇事發生。不同意返去其實是在等待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 -同意控方相冊見到立法會出返龍匯道現場外圍有示威者D7冇詢問,卻走向雨傘羣之示威者問。D7補充演藝道南北行線示威者停留沒有什麼動作,另一方人羣則有移動,所以才向停留不動雨傘羣示威者查間。 -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是鞏固防線,D7不同意 -不同意當日參與暴動,頭盔,手套,頸巾是裝備 🔸覆問 -盤問不同意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解釋因背囊被人扯住,所以才走不到。 -D7 案情完結- 雙方所有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3日 1600 前交到法庭及辯方。 各辯方書面陳詞則在7月2日 1600 前交法庭及控方。 [1603 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或回應,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恢復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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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4: 鄭文傑 (43)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 法律代表:梁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D4 法律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D1 申請最後一次短時間押後,得悉各方不反對,未有答辯意向。D2 & D4 不反對押後,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案件已經多次押後,D3已定經認罪,傾向今日排期審訊,指示雙方商議日期。 小休後,雙方與法庭書記商議好日期。 D2 & D4 嘅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日14:30做審前覆核,2025年1月13日至2月5日,作為期15日審訊,以中文進行。 D1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提訊(答辯),如果不認罪,就會安排與D2, D4 一同審訊。 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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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 D2代表: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4年7月4日 0930  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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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上午進度: [1202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主問 - 昨天作供P26片段指一男子懐疑是拉扯自己,2張07:17:02及07:17:1x時截圖D7-4(1-2)呈堂, 該男子以紅筆圈出 -進一步指昨天指片段中戴上頭盔後只看到前面,左右視物看不到,要擰轉頭部。而聽覺也因頭盔內層有隔音綿同完全包蓋耳仔影響 -為何戴上頭盔在場逗留咁耐?D7解釋6月30日晚上泊好車本身一直手持頭盔,但7月1日跟人行出龍和道時手因長時間揸住倦妀而戴上,再者當時下雨無遮也可戴住擋雨。至於藍色外套也是手持一段時間後穿上,內穿灰色T恤。 - 記憶中7月1日早上6至7點在龍匯道分域碼頭街曾聽過警方透過揚聲器講「相信現場示威者和平理性,沒有暴動,大家不用緊張」,沒有為意警方有冇說過現場有非法集結。 -逗留現場冇意圖支持或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純粹八掛 -有留意現場人士有黑衫褲戴頭盔,但也有路人經過 - P44圖片冊內相片第一張7月1日早上5點多自己正觀察其他做緊咩,第二張早上七點多正準備離開現場,第四張正行埋一示威者,未走因見到警民均冇動作,肚鋨走埋去問示威者做咩,冇野睇便去食早餐。第九張 07:16:59 時自己烏低身挨後腳前撐,第十二張07:24:58時相片見自己捲縮地上,地面有水漬 🔹控方盤問 - 19年6月30日前平均一星期會揸3至4次電單車,橙色頭盔由2017年開始購買使用至案發。同意駕駛時不會因戴頭盔影響視線及聴覺 -泊車位置是金鐘廊天橋底,電單車在2015年購入,同意試過下雨駕車外出,頭盔泊車後一般除下,手套除下再放入頭盔手持,手套案發時用了一年。 [1243 上午完] 下午1430 繼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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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律師表示已經收齊文件,近日去信律政署,作答辯協商,有待回覆,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6日 14:30 提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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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2/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 [09:38]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在香港出生長大、讀書,2017~2020年去英國讀書,2020年因疫情回港,2023年當時無讀書迚無就業;自6 歲起睇精神科醫生,有自閉症和ADHD,要食藥,課餘活動有彈琴、吹喇叭、遊巴士河、上網、睇單車賽、排球賽等。 當日去紅磡體育館睇排球賽,有帶同手畫的保加利亞和中國國旗,和買的日本國旗,但中途遺失中國旗,去到紅館,見到四方八面都有著迪士尼卡通人物衫的人,和攞迪士尼物品的人,形容被“迪士尼人”包團,四面楚歌,因為唔鍾意迪士尼人支持美國帝國主義,又走嚟支持中國隊,所以做嘅行為全部都係要反對迪士尼人。 [10:25] 🔹控方覆問 表示自己係愛國,唔同意行為係唔尊重國歌,重申所做嘅行為全部都因為係壓倒迪士尼人。 [11:07~11:17] 小休 ———— 傳召DW1 專家證人 精神科 陳醫生 🔸辯方主問 被告自6歲開始睇陳醫生,證實被告患有自閉症和ADHD,需要食兩種藥物,呈上兩份對被告評估的專家報告, 撰寫第二份報告之前,睇過被告在紅館的片段,和他日常的言行一致;今朝觀察他在庭上表現,亦顯示他的病情,包括周身郁、坐唔停、唔專注、不耐煩,仍然維持報告內的意見。 [11:28] 🔹控方覆問 不能測量被告的思想,只有靠觀察佢嘅言行,信佢講嘅嘢,被告不滿迪士尼人,始自2022年尾,醫生的筆記有寫,不能同意控方講法,被告的行為係源自對國歌不滿。 ————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13日 09:30 同庭作結案陳辭,被告申請減少報到至每星期一次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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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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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 黃(40)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被告承認控罪被裁定罪成。 📌判刑速報:5年監禁 所屬組織在6個媒體共發出42貼文中有35個是在國安法實施後上載貼文。法庭主要考慮國安法第21條下2項刑期框架其一,案情嚴重可判處5至10年,較輕者則5年以下。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該鱟共有6個媒體平台帳戶,被捕時稱只受一網友委託處理該黨一些事務,沒有直接參與該黨活動,被捕後沒有提供該網友進一步資料,手機被發現登入該黨Twitter 帳戶,解釋帳戶是7年前另一個羣組改名。另一些媒體被告稱只是負責刪除廣告。 被告之貼文維時廿八個月,是有計劃進行妖魔化中國政府及抵毀特區政府,所提建議不符歷史,不切實際。媒體有過千追隨者,貼文鼓吹以暴力摧毀社會秩序,又要求外國制裁。被告本身2013年已經取得外國護照並,之後移民英國成功找到工作,中國及香港事務理應不關其事,身在外國卻宣揚香港獨立。 本案案重是嚴重,法庭以78個月作量刑起點。 📎減刑考慮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以上三種情形犯罪行為人法庭能酌情減輕處罰。然而被告除交出手機密碼外,沒有作上述三種行為。其回港目的是探望母親,非自動投案,也沒有放棄犯罪。法庭不認為辯方所指33條減刑理據並不適用。背景及個人求情也沒有特別扣減理由,唯一是認罪可作扣減,但因國安法有案例下限只可扣至不少於6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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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林(32) / 林(30) 🛑二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兩人為案中A5及A8,是姐弟關係,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 第一申請人代表: 第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 1007 開庭 2申請人代表指在反覆收看一段呈堂Twitter公開片段為時約1分鐘左右(似由太古廣場高空)拍到案發時金鐘道情況,當時速龍突由樂禮街跑出,2人即隨人跑向灣仔方向,但幾秒內馬路上已被制服,片段可見第二申請人沒有如警察所指烏低身拾起磚頭或遮,2人正如其作供說到達時行行企企,沒有見到縱火或被壞社會行為,見到混亂已打算走,不知道身處地方有指稱暴動發生。 彭官指今天不作裁決,只會先了解片段理據,根據雙方陳詞認為要先索取庭上2申請人,PW22及PW29 (警員B及D)所有庭上作供謄本,務實做法是再交三人合議庭開庭處理。 1029 完 案件將來移交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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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10:00 📍 [57/80] 📍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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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1日 星期四】 [][]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林,林(30-32)🛑二人服刑中 (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57/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40)🛑已還押逾17個月 🔥 (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21/25] (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9個月 (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2/3] ( 侮辱國歌) - - - - - - - - - - - - - - *****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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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20/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覆問 -控方盤問時答2019年6月時有示威者唔一定穿黑色衫,確認是從電視及媒體見到,當時自己未去過示威場地 - 7月1日之前沒有留意過示威者衣著,外出穿衣沒有特別揀選,身上衣服是6月30日離家時所穿 -確認在金鐘未上天橋前已經見到示威者,記得作供話見到夏愨道有對峙,但在地面見不到示威者在做咩,唔肯定有冇堵路。 -D5 案情完結- ▪️D6代表指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召證人,但呈上一份同意案情包括 1) 一張天貓截圖呈堂 2)一張淘寶截圖呈堂 (同D6身上衣物相關) ▪️D7選擇作供及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需時整理文件,押後至1503作供 📌傳召D7作供 🔸主問 案發時29歲,現年34歲,大專程度,在柴灣電單車車房擔任技師工作,平均每月工作26天,沒有刑事紀錄及政治立場。 同意7月1日早上約730被捕,同日晚上7時許作了一個錄影會面,同意將當時說話作證供,確認警方沒有給予任何片段看。 之前一天即6月30日晚上約2000至2100時由天水圍揸電單車去立法會。平時如翌日要工作習慣晚上12時睡,但如不用上班便會約人揸電單車外出,會玩得較夜到三四點甚至通宵才回家,確認2019年7月1日不用上班。19年6月30日晚上約2200到金鐘廊地下電單車泊位泊低車。呈上數張圖片D7-1(1-3)包括案發時駕駛執照、電單車登記及拍到自己,頭盔,手套同電單車之合照。該電單車現已轉售,手套及頭盔為事發後被檢取物品。另再呈上3張相片D7-2(1-3) 見到提及金鐘廊電單車泊位。 泊好車後D7除下橙色頭盔。紅黑色手套拿在手(通常咁做因自己架車冇儲物箱),經海富中心天橋行去立法會示威區,當時身穿藍色牛仔褸,藍色牛仔褲,啡色長靴,另有一條圍巾/頸巾,沒有雨傘,當晚沒有約人。去示威區因6月30日晚飯後見翌日冇野做但從新聞知道7月1日有個悼念會於是想去八掛下那個悼念會做甚麽,示威區逗留一陣後突然下雨,於是同其他人在樓梯底避雨,時間約晚上12至1點。由於地下多積水,打算等一陣較乾才走,於是在一石𧄌上休息,半睡半醒瞓了一陣。突然有人大嗌有差人,見到不少人從龍和道走出馬路,自己八掛跟住人羣。龍和道上見會展方向馬路上有警察似乎在報防,有示威者集結,自己企在後邊望下示威者做咩,見到示威者走來走去 ,D7沒有表只有手機估計是7月1日早上約5點。龍和道上示威者指另一邊也有警察,於是跟人行去到龍匯道分域街交界,自己週圍行,中間返過立法會示威區看有冇事發生才折返龍匯道。7月1日約早上7點見示威者冇動作,問過一示威者做乜,該人答前面有警察並問是否過來幫手,D7答不是,自己正準備走。那人反問「著到咁唔係來幫手?」,D7再次否認,並用右手揮手及口講「唔係」。之後再補充去過立法會示威區那邊有警察自己會向那邊走,隨即用手指向立法會。 正想離開之際演藝道北行好嘈好多人向此方向走,D7好奇走埋去。前方示威人羣突向後退,自已成了在最前方,前邊便是警察。想轉身離開但因背後被人拉住背囊,有人更將自己向警方推前。D7唯有雙手抱胸,用腳向前𨅝烏低身,身體向後避免有人再推自己但因後方力量大最終仍被人推向前方警察防線。D7指有被警棍打中,自己沒有攻擊警察。同意同警方接觸時自己戴住頭盔,視線因此受限只望到前方,聴覺也受影響聽不清楚別人說話,同示威者溝通需以手勢協助,當刻電話因無電放入背囊。 確認同警方防線接觸有兩三次,因前方後退而後面人又推自己上前。最後一次想轉身走被推跌,起身時被警員制服,當時戴住頭盔及孭住背囊。為何逗留龍匯道咁耐答並不是支持示威者,只想八掛佢哋在做甚麽。當晚有遊走附近道路觀察,不是只逗留在一個地點。 庭上播放警方高點拍攝片段,D7確認自己片中戴橙色頭盔孭藍色背囊曾經同一名示威者對話並揮手,對話實時為片段07:13:1x。之後人多推撞但無特別事發生,片段07:16:xx時段D7後方有人將自己推前,之後D7用腳𨅝前身體烏低,背後有位黑衣人捉住D7背囊,D7雙手抱胸向後退,終仍被推向警方防線,就是作供提及一連串情況。 確認控方檢取沒呈堂之一串鎖匙D7-3 其中一條上有黑色k字便是提及事發自己所揸電單車之車匙。 D7主問未完 [163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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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何(42) 控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判刑理由和考慮: 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被告身為年青的專業人士,受到社交媒體的撕製影響,一時迷失頭腦和抱不平而犯案,並因此而失去自由。雖然感到婉惜,但上訴庭已在CACC130/2017案提及: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量刑原則: 在討論刑令時,控辯雙方均有提及CACC164/2018案。上訴庭在這案列舉了12個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如下: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背景: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19年7月21日「保護和光復元朗」,警方當日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是721事件的第一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由於白衣人預期有一批人士非法集結,故他們自行武裝,對付黑衣人。 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有一群白衣人在元朗聚集,亦有一群黑衣人在元朗站及附近出現。雙方在元朗站內發生暴力衝突,互向對方投擲物件和責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2:30時,被告在元朗站出閘後前往形點商場。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00時,多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他們襲擊月台和列車車廂內的黑衣人和部分市民。事後白衣人陸續離開元朗站。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二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50時,換上灰色衫的被告手持雨傘,經形點商場進入元朗站大堂。在元朗站大堂期間,被告在其他黑衣人旁邊徘徊,隨後走往英龍圍方向。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0時,各有數十名白衣人和黑衣人在英龍圍外的朗和路附近聚集。當時有白衣人阻止一名黑衣人離開,被告見狀走到該黑衣人身旁干預。事件演變成暴力衝突,白衣人徒手及以藤條襲擊黑衣人,亦向黑衣人投擲物件;黑衣人則向白衣人踢腳揮拳,向白衣人投擲路牌,及將水馬推向白衣人。被告當時身處黑衣人群中,過程中曾與白衣人推撞。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7時,黑衣人退至朗和路的元朗站出口位置。被告當時隨黑衣人同行,並在人群前排打開雨傘掩護,返回元朗站大堂繼續聚集。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4時,約10名白衣人走向元朗站出口,他們與黑衣人爆發另一輪暴力衝突。白衣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及藤條;黑衣人則向白衣人投擲物件、以手勢挑釁白衣人和作出辱罵。這場衝突維持約2分鐘,及後白衣人再度離開元朗站。被告當時站在黑衣人群的前排位置,手持已打開的雨傘,拾起罐頭狀物件擲向白衣人。當白衣人後退時,被告再拾起物品擲向白衣人。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7時,被告返回元朗站。他繼續在大堂內徘徊,隨後前往形點商場。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35時,當白衣人拉起元朗站出口的鐵閘進入元朗站時,被告再度返回元朗站,並在站內徘徊1分鐘後離開。這次事件到最後亦有數人被白衣人襲擊至多處出血。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四階段。 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情: 被告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在求情信提及自己於案發日因繁忙的工作而身心俱疲,一時迷失而犯下本案。 辯方認為本案是突發事件,即使本案涉及「光復元朗」的背景,但「光復元朗」不涉及前往元朗站和衝擊英龍圍。 辯方認為本案沒有預謀,因為當時有不少人是自發前往案發現場。 辯方認為本案的規模小,因為牽涉的人只有約30-100人。 辯方認為本案歷時短,因為暴動歴時約12分鐘。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採用務實的態度處理審訊,他們同意不少案情,節省審訊的時間。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出現檢控延誤(例如律政司比其他人用更多時間給予與本案被告有關的法律意見,粗略計算有1年5個月,但與被告沒有關係),在延誤期間被告已努力更生,此時服刑令被告未能享受更生成果(見CACC484/2006案、CACC243/2012案等案)。控方曾回應因為警方調查涉及大量片段和人數,故認為本案不涉檢控延誤。 本案判刑: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分析「暴動」罪時曾將「暴動」罪分為兩類,一種涉及幫派;另一種是涉及公眾活動。就公眾活動類型的暴動,近年有不少案件是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就幫派類型的暴動,近年只有一宗,是DCCC11/2020案,同樣涉及721事件的背景,但屬白衣人。 截至目前累積的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數的主流意見由監禁3年多至7年不等(但最近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1年6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該不少於監禁3年),當中不乏個別例子的年輕人獲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雖然721事件同時牽涉黑衣人和白衣人,但他們的預謀程度和使用武力的程度不同。即使如此,他們使用暴力解決問題都是不要得,不過這亦使黑衣人和白衣人要付的刑責不同。 葉佐文法官在分析DCCC11/2020案時表示: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本案涉及的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白衣人的預謀程度比黑衣人更大;白衣人使用棍和滕條,使用武力的程度比黑衣人更高,因此刑責上黑衣人較白衣人低。雖則如此,黑衣人選擇以暴易暴,實質上與公眾毆鬥相似,他們亦需付出代價。 網民的「光復元朗」呼籲可見非法集結已有預謀,暴動的出現是可預見。最後黑衣人亦有備到場,可見他們已預期會有衝突,最後引致本案的出現,黑白衣人雙方互相投擲物件,他們的衝突也波及到地鐵站的運作,影響市民出入和帶來滋擾。不過,暴動的規模較小,亦在非繁忙時間發生,歷時僅12分鐘、暴動對社會帶來的威脅屬低至中、暴動不涉致命武器、縱火、攻擊警員、和有人受傷的情節、被告的行為亦只是投擲物件。 雖然在考慮刑令時正值DCCC11/2020案的上訴期間,但本案針對黑衣人,考慮點應與白衣人有別,故不等侯上訴庭的判決。 在諸多案件下,本案暴動的嚴重性屬低,量刑基數介乎監禁3年至3年6個月。本案的量刑基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和因案件受到的折騰,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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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4:45] 開庭 因為法庭音響有故障,擾攘一輪,15:05再開庭。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和同意內容,報告係正面嘅,與家人關係和諧、融洽、孝順,今日亦有10位親友到庭支持;被告無不良嗜好,犯事嘅主要原因係當時失業,受他人影響講咗不當言論。 求情原因: -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供警方刪除。 -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 - 發報貼文的頻率低,6個月內發佈了36條帖文,平均每個星期只係講一兩次。 蘇官押後至16:00判刑。 [16:00] 開庭 蘇官宣讀判辭,指被告貼文稱官員貪污,係無中生有,以六至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求情,判刑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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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1/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 [09:40]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被告 不認罪❗️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鄭俊傑(音) 總督察 鄭當晚是私人身份與家人到紅館觀看球賽,拍攝到被告在播中國國歌期間,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 傳召PW2 劉健行(音) 總督察 當晚在紅館當值,派下屬作出調查。 傳召PW3 警員25046 拘捕被告警員。 全部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再呈上兩名市民口供,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林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出庭作供,和傳召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申請被告作供時,專家證人能在庭上作出觀察,但專家給證人今日未能出席,申請押後至聽日,控方不反對。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1/5) 09:30 同庭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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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20/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上午進度: [1200 開庭] D6代表指D1 代表大律師今早於沙田處理之案件有阻滯仍未到達,預估要12: 左右才到。 各方同意押後至12:15再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離開灣仔祖父母家去金鐘時同兄長商量去埋示威區,是在去到修頓階段開始討論去,很快便決定,那刻未到金鐘 -確認有進入過立法會示威區睇咩情況,區內見有黑色衫人士,有人戴頭盔但冇人叫喊口號,在入口處也見不到有人正在示威。 -D5-2第8張相片顯示立法會示威區,出入口處在偏左位置,有鐵欄及膠交通欄桿,證人以交叉紀錄於圖片上 -同意男子塞來手套及眼罩是在立法會出入口同示威區出入口中間位置。D5有用說話拒絕接受,指「我哋不需要這些嘢,我哋不是示威者」,自已也有縮埋手但那人仍用雙手將眼罩及手套塞過來放自己手中。答失散後護眼罩揸手覺阻手腳故改為掛頸。為何不棄置因那男子無惡意不好意思即時棄掉及想還返比那人。 -不打算參加暴動不會戴眼罩 -沒那男人聯絡電話,問如何還物品指答打灣仔時如再見到便交還。為何交手套比哥哥因不想一人拿2件嘢,同意自己可同時揸住2物件 -不知道兄長何時戴上手套 -打算沿龍匯道返回灣仔,同意來時不沿此路,沒特別原因不由行來時路線折返回灣仔 -確定行到龍匯道巴士站時望到前方灣仔有示威者,應該有一百人。同意仍向示威者方向行,但是在行人路前行,解釋當時年輕冇諗咁多掉頭會較合適,而且之前在夏愨道遇上差唔多情況也平靜沒有事 -失散後因混亂沒有打電話找哥哥,同意沒留在立法會示威區位置因希望返回龍匯道示威者位置找到哥哥一起回灣仔,確認未被推跌時前後左右也有人。 -不同意當日在現場參與暴動,不同意曾用雨傘攻擊警員 1303午休,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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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辯方代表: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老師,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還有在還押期間才認識被告的兩位傳道人所撰寫的求情信。全部都是正面和過往品格良好,熱心助人和熱愛香港,與今次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完全是性格相反。 教育方面取得音樂碩士亦曾獲得賽馬會的音樂獎學金(這獎金每年只頒發數名名額)及多個音樂獎項,亦經常返回母校義務教導學弟,陪育年青音學人。 官:(語氣温柔)辯方呈上嘅每封求情信和信中的註腳,我每一隻字我都有睇曬嘅。 辯:被告人對於今次犯下的嚴重罪行相當後悔,亦明白前途將毁於一生 。在還押期間,亦積極面對,多時協助外籍在囚人士翻譯等,與懲教署職員關係良好,亦有修讀一些課程,積極面對未來。 官:(語氣温柔)都唔係一定前途毁於一生嘅,將來都有好多嘢可以做嘅 被告明白自己犯下嚴重罪行,判處監禁外亦希望法庭考慮更生。呈上多份案例給法庭參考 官:(語氣温柔)案例只是參考,上級案例才是指引。案例並不是相同,只是相似案例 官:(語氣温柔)我需要多啲時間作考慮,你哋可以商量一下下次返嚟日子 官:(轉高聲調)查問,上次文件上不相關物件相片「又遮住」「啲嘢又話唔關本案事」「有啲相又收翻」「究竟我有咩權力可以落咩命令」「又話啲物件唔關本案事」;上次已經不只三次起身...,本席要求控方提交written submission書面交代 官:(語氣温柔)我宜家要求控方提交書面交代,你哋(辯方)不用,你哋收到交件後有咩問題再發問。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10:42]開庭 辯:日期已商議好,但本人下次判刑不能出席,由其團隊另一大律師代表出席,日期為5月10日 控:商討下 官:(語氣温柔)10:30 辯:好 辯:(下次將代表辯方的代表)可否下午? 官:(語氣温柔)好吖,2:30 控:決定會再經修訂的證物處理申請 官:(轉高聲調)102唔算用嚟犯案用,邊度 summary of facts,邊度揾到嘅。我要知道我有咩權力 控:處理再經修訂 官:辯方有冇反對 控:已俾辯方睇 官:好 繼續還押(立即起身) 案件押後至5月10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同庭判刑,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直播員按:有許多親友到庭旁聽,為被告撰寫求情信的友人也有出席。開庭和散庭時被告有與律師團隊和親友揮手微笑(看來精神不錯)。 法官大人語氣温柔和未有對準收音咪時,直播員聆聽時略有困難,但當法官大人向控方提出問題時,聲音略有調整,聲線明顯清晰,直播員可以聆聽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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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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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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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不早於) 📍 [56/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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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0日 星期三】 [][] [] []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56/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42)🛑已還押5日 🔥 (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20/25] (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1/3] ( 侮辱國歌)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曾(35)🛑已還押逾2個月 🔥 ( 煽動意圖) - - - - - - - - - - - - - - - - ***** 14:30 屯門法院大樓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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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19/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是日進度: [1439 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盤問 ▪️D6代表: - 7月1日早上6時出門目的地是去金鐘連儂牆及憑弔區,但去煲底是同兄最行去金鐘時傾過共同決定 -由出發去到立法會都同兄長一起 -在金鐘男子比咗2物件其中手套自己再交哥哥,冇留意他如何處理 -離開回灣仔是由龍匯道走,也是2人共同決定 -在龍匯道大班人走去立法會自已跟住人羣時同兄長失散,估計大概失散了5分鐘 - 2人匯合後警察再驅散。人羣再向立法會跑,D5有嘗試跟住人走但被人推跌,開始走時是同兄長肩並肩,自己跌倒時不知兄是否在隔離。警員過來叫唔好反抗後再叫自己起身行時再見到兄長也被控制坐在停東場外附近,跌倒後去到再見兄長時間很短只約20秒 -兄長由出門到制服坐停車埸外時沒見到其參與過任何聚集、使用暴力,戴過頭盔。眼罩或口罩,也冇見使用過傘督警員 -同意P16 相冊第一及二張相是哥哥。黑衫上白圖,是Line Friend 公仔.是當時常見。在電話或商場成日見到,也知道那件衫是母親在淘寶買。 -同意P42相冊第二張相箭嘴所指是自己,兄長坐在身傍,同意其褲上左邊有2條白間由腰間褲頭去到膝頭位置齊整修尾。 ▪️控方: -案發時中學上課時間由早上08:00-15:35,早上最遲7:30 要出門,D5一般約7:15出門口。 -當時中三時有留意反修例事件,案發是運動初期,認為示威大致和平 -不同意2019年示威者一般裝備包括黑色衫褲。眼罩,口罩及手套,知道在6月時有示威不是穿黑衣,當時沒留意示威者有沒有統一衣著 - 6月30日晚返祖父母家食飯,沒有特別事做只是平時相聚,同意沒有原因要留宿,父翌日因要兼職揸的土所以沒留宿。 - 7月1日早上630起身,D5同兄長討論從網上資訊見到早一日即6月30日晚上支持警察之集會,知道有人破壞連僂牆同憑弔區,記不起是否網上媒體資訊。 -形容破壞看見網上相片連僂牆告示貼被人撕下,憑弔區在牆上貼上社運期間自殺死亡市民單張被人扯破,兩人7月1日因好奇乜嘢情況所以前往,解釋相片沒有拍到整幅連儂牆所以去睇吓破壞程度,自已沒有在政總連儂牆貼過嘢。 -如何得知憑弔區上人士資料?D5答相片中見到,從新聞知是反修例期間自殺 -如果不是有人作破壞自己不會知道6月30日有支持警察集會 -2人從沒有打算去修復連儂牆 - 為何不陪伴祖父母?答7月1日比較祖父母早起身,諗住去一陣金鐘便返回 -同兄長2人由灣仔行去金鐘,同意D5-2 第6張相片中央是政總,右方是立法會,左方行人天橋是昨天提及行此去政總,沿途風平浪靜一切正常,只是在樂禮街近夏𒡱道才見到示威者,即是未上天橋前已經見到,有用相片5所見夏𒡱道東行線扶手電梯去連儂牆,但自己去政總是在西行䤼上海富中心外電梯,即圖片D5-2 圖6 大家樂附近所見扶手電梯。 - 同意圖6中見到安全島,上有黃色物體,對面便是連儂牆 控方盤問未完,仍需一小時 [1614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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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09日 星期二】 [][] [] [] []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56/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19/25] (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袁慧雯(27) 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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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18/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是日進度: [1431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亦會傳召證人 📌傳召D5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19歲,正就讀大學二年級。案發時14歲是中三學生,與父母同住,D6是孖生兄長。確認爺爺在2020年過身,之前爺爺嫲嫲一直居於灣仔軒尼詩道。形容自少同爺爺關係親密。 📎6月30及翌日行程 2019年6月30日同父母及兄長去爺爺家中晚飯,飯後同兄長在爺爺灣仔家留宿。同意一向很少爺爺夜,但因學校考完試而翌日又放假所以留下。問為何出現在控方截圖位置解釋由於6月30日晚上知道金鐘有支持警察集會,其支持者破壞反修例人士在政總東翼建立之憑弔區及連儂牆,呈上辯方圖冊8張𓏵D5(1-8) ,第7張便是連儂牆,憑弔區位置於2度牆位置。6月30日晚上同兄長討論表示想明天過去金鐘睇下,因修例不時在校內有討論。當時不同傳媒有不同報導方式,2人想去現場睇吓是甚麼回事。 2019年7月1日早上6時多2人由灣仔出門,沿軒尼詩道過馬路到修頓球場再向金鐘直行,其後沿樂禮街去政總。由於尚早開門店舖不多。D5約7點同兄長到達金鐘政總煲底,見到警察及示威者對峙緊,雙方有啲距離。示威者有些身穿黑色衫,有人戴頭盔,自己不認識其他人沒有走埋去,兩打算行一陣走,去到在立法會出入口有一個男人走過來講過「你哋來做咩?身上乜野都冇,口罩都冇一個」之後在一個紅白藍膠袋取出一個眼罩及一對手套遞過來,D5自己回應不是示威者不需要。但該人仍夾梗塞過來指物品用作保護後便走開。D5形容該男子穿黑衣,戴眼鏡有口罩,比自己矮(D5當時約173 cm)。同意自己當時穿黑色衫褲,深色鞋孭住返學用背囊,內有筆記,指因自己懶沒執袋只拿走重的書。2兄弟討論如何處理眼罩及手套,見該人沒惡意不好意思即時丟掉,本打算走時才交還那人。D5及兄分別各用手楂住一件物品即眼罩及手套。為何控方拘捕時圖片P42見眼罩掛頸D5指因不想用手拎故掛在頸,自己從沒打算戴上,從男子手上接過物品後2人沿龍匯道走向中信大廈,打算行回灣仔,途中有示威者堵路但行人路仍可以行到。2人去到中信對面行人路巴士站位置突然好嘈又望不到對面發生咩事,有示威者向後走(之後補充是到場後警方第一次推進),自己感覺好驚,雖然想向灣仔方向行,但混亂下唯有跟人走到煲底見冇人便停下。期間發現兄長不見了。D5週圍也搵不到哥哥,於是行返去立法會迴旋處及折返剛才龍匯道巴士站也見不到兄長,其後後方近立法會傳來哥哥叫自己聲音,他走近表示冇事,此時警察再推進,身邊好多人,2人隨其他人再向立法會方向走,D5被人撞跌地上,起身時有警察走來並揮警棍打,不只一個,叫不要反抗唔好襲警。D5叫不好打及曾嘗試起身但警員仍揮棍打,只好舉高手坐地上。警察控制後便跟指示起身及行埋路旁坐低,即控方片段所見情形。D5指穿黑色衫褲冇特別原因,是隨手在衣櫃拿。對於有警察作供稱自己用雨傘督警員,D5指當日冇拿過雨傘也冇人比過自己,全程根本冇用傘攻擊,現場也從沒有聽過警告唔好用傘督。D5在被捕後說「我乜嘢都冇做過唔知點解比人拉」確認是因冇參與任何集結或暴動,不明為何警方以非法集結宣佈拘捕所以咁講。播放東網片段P21,見到D5及兄長被警方制服後被帶到大廈外牆再坐低。D5指當日去到最前位置是片段00:04 時見到右上角大路牌,不曾越過此位置,不可能出現在指稱用傘督警察之位置。 [1626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D6 代表會有盤問約15至20分鐘,D7沒盤問。主控明早有緊急事處理,要求原定1200開庭改在下午1430 。 D6仍保留會作供權利,D7 確認會作供,法官相信進度可按時完成,預計本星期五可完成辯方案情。 控方確認結案陳詞可在5月底交出,而辯方各代表需二至五星期預備陳詞,估計7月才可作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預計明午可完結所有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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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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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55/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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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08日 星期一】 [][] [] []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55/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18/25] (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杜,盧(21-23) ( 暴動)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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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17/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是日進度: [1005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亦會傳召證。 📌傳召D1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39歲,任職NGO環保團體項目工作,案發日任職同一公司,呈上D1 2018年取得紅十字會急救證書。工作需要帶參加者參與戶外活動如植樹、山徑維修、清潔沙灘等。 📎案發日離家 2019年7月1日凌晨在屯門家中失眠,於是隨手攞起平時工作用背包外出散心,之後坐巴士往中環。同意背包就是7月1日 早上10:40 時被警方檢取那個。背色內有手套,護目鏡,紅色急救包及毛巾等物品。 確認控方證物相片:3M護目鏡P1、一對灰色手套P2、灰色口罩P3及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全是自己。而紅色急救包內則有敷料,繃帶、較剪、膠布,消毒藥水等。 📎身上物件用途 3M護目鏡 樹林工作時保護雙眼 一對灰色手套是戶外作如清潔時保護 灰色口罩 在處理廢物防異味 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是作束起頭髪防曬,防蚊蟲。 📎金鐘情況 確認早上自己一個在中環碼頭沿海濱向灣仔方向遊走,上午7時許在龍匯道,見到有示威者在立法會附近好奇觀望做緊甚麽。見到遠方有警察,雙方似在對峙。D1 於是行上前了解。其後雙方接觸於是D1 後退,見一女仔疑似頭部受傷,於是上前協助。確認控方相片P41見到該女仔,相中圈住人士為自己。當時帶女仔去圖中咪表停車處先了解傷勢,其頭部出血,自己取出背包內急救包替她止血,其間有一白衫警員過來幫手止血。🫂播放辯方片段 D1-1  約2秒,手上有急救包,白衫警員曾使用急救包物料治療女傷者我就唔過去 🔹盤問 -同意家中附近有地方散步,但想行遠D散步所以坐巴士去中環 -在中環遊走一小時才往金鐘灣仔方向 -確認7月1日放假不用上班 -背袋也有食物及環保水樽,不想拎野出來之後忘記放回致工作時欠工具 -因覺得危險所以將會袋內用品穿上作保護 -身在龍匯道暴動中心因好奇沒有離開 -散心見到事件後八掛留下,同意就並非散心 🔸沒有覆問 -D1 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基於大律師需處理案件,下星期開庭時間如下: 星期二不早於1200 星期三不早於1200 星期四不早於1200 [123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430繼續,將開始D5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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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4月10日14:30 判刑😭 不在場直播員按:現在嘅香港就是blame the victim嘅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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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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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16/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是日進度: [1004 開庭] 主控表示除2份新增承認事實外,遺漏了在第一份承認事實中加回每個錄影片段有幾多隻光碟,希望押後20分鐘處理。 [1004休庭 至 1034] 📌雙方己簽署修改後之承認事實1 (加回證物光碟數目)並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2 (針對4被告)所有警方錄影片段P21 至P29,審訊時在庭上播放片段儲存在一隻USB手指並呈堂P45 📌新增承認事實3 (針對D5及D6) 2019年7月1日 0500至0858時運輸署一共發出了15張通告關於改路,封路及交通運輸狀況,文件呈堂P46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四人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 代表律師指代表4人申請押後至假期後,以便各代表律師解釋及索取被告指示。 [104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星期五 10:00 繼續,將開始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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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3日 星期三】 上午暫時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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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03日 星期三】 [][] [] [] []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4: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16/25] (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俊杰(47) 2項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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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15/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是日進度: [1432 開庭] 主控交代今天處理以下項目: ▪️播放呈堂D7 錄影會面光碟P12,謄本為P12a,辯方律師要求庭上播放時跳過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申請押後,法官同意休庭讓雙方處理片段由何時開始播放。 [1436 休庭] [1447再開庭] 控方指將由19:47 開始播放P12,約騰本第8頁記項37a 🫂播放P12 錄影會面 回答2019年6月30日約晚上十點到中環參加追悼會,之後不記得幾時走到立法會示威區或演藝道,沒有約其他人,當時立法會有幾百人,有人坐地上,不肯定是否全為示威者,自己曾坐地上,跟住行來行去到達龍和道,週圍有市民,不清楚幾時自己再走到演藝道龍匯道,見有人群聚集同警方對峙,自己在安全島處示威者後面,約有百人,當時想知道人羣做咩,有人回答有差佬,自己週圍行,警方推進,D7自己突被一個人捉住背囊fing向前方頂,自己背住看不到様貌但肯定那人不是警察,想向後退離開但有人夾住走不到,其後被拉。 有被告指剛才看不到播放畫面,法官又休庭處理應由何時開始再重播,法官同時提示如被告看不到要即時向代表律師指出。 [1512 又休庭] [1516 再開庭] 探員問及從D7檢取證物:一件藍色外套,一抽鎖匙,一條頭巾,一部電話,一個手套(應是一對),一個頭盔。D7同意在現場被捕時身上正穿戴上述衣物,探員再問何時開始穿上答由6月30日晚上10時到達龍和道開始穿戴上述物品,中間穿下除下。 錄影會面完畢,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仍有修改,申請休庭15分鐘作修改 [1531 又休庭] [1552 再開庭] 雙方確認修改錄影會面謄本P12a ▪️主控交了2份新承認事實予各辯方代表,對方需時確認,希望押後至明天,法庭批准。 [1554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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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2日 星期二】 下午暫時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1300) 🔰 💛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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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7/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1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鍾先生由2016年中起任職儀器和儀表的銷售員,職責包括向客戶介紹產品,為客戶製造合適的款式,當中其公司的製成品曾在不同的展覽出現過。鍾先生在2016年至2019年因工作需要而在國內工作,不過其後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關於上班時間,由於鍾先生需要在不同時間回覆客戶的問題,故他沒有固定的上班時間。不過在案發當時,他在正常情況下星期一至五會在國內工作,所以他只有星期六至日會身處香港。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早上,鍾先生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鍾先生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鍾先生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鍾先生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鍾先生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鍾先生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鍾先生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鍾先生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鍾先生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鍾先生的哥哥沒有跟隨鍾先生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鍾先生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鍾先生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鍾先生同意雖然當時案發現場混亂,但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予人離開。鍾先生同意當時選擇逗留在車廂,因為他與哥哥正了解列車停駛的原因,以及他們不是以太子作為目的地。鍾先生不同意當他與其他人在樓梯轉身望向警員時,有人向警員投擲物件。 📌搜身和拘捕: 在被制服後,鍾先生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鍾先生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先生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 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鍾先生的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鍾先生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鍾先生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在葵涌警署時,鍾先生被警員要求穿上當時自己身穿的裝束。當時鍾先生亦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留。 📌背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鍾先生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在案發當日,這位友人知道鍾先生會給予物品,但兩人未約實時間,但鍾先生打算在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鍾先生知道當時友人身在新蒲崗的Studio,此外亦有參與如心酒店的工程項目。 鍾先生同意自己曾在另一法庭作供。鍾先生同意當時只提及與哥哥的友人食宵夜和糖水,未有提過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因為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的部分與該案被告沒有關係。鍾先生同意自己知道自己的供詞不過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採納。 鍾先生指當時認識不少測量和工程的朋友,所以容易購得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至於為何只購買一個頭盔,因為他未有聽說有人提及頭盔會損毀。鍾先生未有帶備收據,因為他相信友人會比返錢他,亦相信友人是沒有任職公司,故沒有向公司報銷的需要。 鍾先生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鍾先生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鍾先生指當時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他沒有帶備游泳衣物。 📌腰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鍾先生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鍾先生有戴頸套。鍾先生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鍾先生同意自己沒有在頸部貼上藥貼。 📌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鍾先生指他知道有示威者會使用防毒面具、濾咀、和頭盔參與暴力活動,不過不清楚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向警員,以及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 鍾先生同意自己當時管有的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 鍾先生指他於案發當日是知道有堵路活動,所以他乘坐地鐵。他亦知道天后有示威活動;鍾先生不同意自己案發時的服飾是黑色裝束,因為自己身穿藍色外套。 鍾先生指他即使知道案發當日有示威活動,由於他只有星期六和日在香港,他亦已安排好星期六和日的活動,所以他沒有想過避嫌,將不同的工程物品給予友人。 📌雷射筆的用途: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鍾先生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滷水燈(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 鍾先生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鍾先生指未有想過將雷射筆貼上膠布,亦沒有將雷射筆用膠袋和紙皮包著放在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鍾先生指自己知道不可以將雷射筆照向眼睛,同意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鍾先生同意自己的雷射筆沒有測溫功能,但不同意自己帶備的雷射筆在工作時沒有用處,鍾先生指藍光的雷射筆可以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在向客戶展示藍光和綠光的時候,他會使用測距儀協助。 鍾先生指香港的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鍾先生指他會將涉案雷射筆同時帶往香港和國內的公司,未有想過在香港和國內的公司各放一支雷射筆。 ================ D11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上述是D11的辯方案情。 裁判官向D11解釋結案陳詞程序和書面陳詞的注意事項。 考慮控方的提議和D11的立場後,裁判官作出以下指示: ⁃ 控方須於2024年4月30日提交書面陳詞 ⁃ 辯方須於2024年5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 ⁃ 本案押後至2024年6月3日09:30在7號法庭作結案陳詞 ⁃ 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過各被告需要重新遵守警署報到的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D6在4月16日至18日離港。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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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辯方代表: A6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 [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 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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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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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2日 星期二】 上午暫時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 💛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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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02日 星期二】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 (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15/25] (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7/7] (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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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01日 星期一】 [][] [] []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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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月30日 星期六】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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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內容: 📌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當當晚自己有口罩,係案發幾日前有鼻敏感。證人同意在主間中在一截圖中指出一戴口罩人士為自己,同意當刻自己未被擊中後腦。控方問當時對被告來說冇咩特別事發生。(聽唔到答案)控方問被告有冇就鼻敏感睇醫生 - 回答沒有需要,之前及後來也冇睇醫生。控方指無睇醫生因為鼻敏感不是事實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即使鼻敏感,但起碼其程度不需要於冇特別事發生下都要帶 - 回答不同意,因為空氣差會不適,帶咗會好啲。 控方問被告點知敏感啲咩,冇相關醫學知識 - 被告回答自己頭暈都唔會睇醫生,不需要用錢,不同意指自己沒有身體需要戴口罩。控方指出被告於主問中提及灰色背囊頭盔泳鏡等等的證物,指出這些證物不是被告聲稱之原因和巧合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這些物件和口罩是要客觀裝備自己,協助同路人 - 回答不同意。 控方指列車停在太子站時,被告稱在車廂聽到月台有人叫要落車,但自己冇落車,之後在月台聽到有人話有警察,問被告有冇跑或者逃走 - 回答有速度變快,確認有人講要走之後自己快跑去扶手電梯。控方問點解聽到呢啲會離開但係之前聽到嘅就唔離開 - 回答今次係喺自己面前發出。控方質疑既然在自己面前咁應該見到發生咩事 - 回答自己當時未能夠直接見到發生乜事,之後知道係有人被制服在地,續解釋自己有羊群心理跟住跑。 控質疑點解唔睇清楚,既然不確定安全性點解要跑 - 回答見大家都跑,人做自己都做安全啲。控方質疑可以周圍睇 - 被告反指跑左去電梯先望唔係再好啲咩。控方質疑被告聽到要走係意識到有警察拘捕 - (聽唔清答案) 控方質疑被告年需要跑的原因,都不知道不應輕易行動 - 被告不同意,解釋理解中當有事發生時,如果有人指揮,聽住會好啲,唔同意係同示威者一齊跑。 控方指出關鍵在於被告攻擊7889一事。問被告後腦被條狀物擊傷後快速去扶手電梯下位置 - 被告補充自己跪在地,並前往該位置,確認頭部受傷之前冇接觸7889 或其他警員。 控方指出7889作供時提到被告以雨傘拳頭和手踭攻擊自己,於是追截被告 - 被告指對方曾提及自己冇離開其視線範圍。控指7889稱有緊盯(追?)被告至前往扶手電梯入口處 - 被告回答忘記了,同意7889曾提及自己此期間掩飾身份 。被告同意有睇關於7889指稱自己襲擊他的階段之片段 ,不同意片段中睇到7889指被襲擊後追自己至扶手電梯。 就被告指無同7889接觸 ,控問是否同意在片中7889追被告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會知道7889諗乜。被告不同意片中顯示和7889形容緊盯(追?)住自己的情況吻合。控指被告講的和7889在片中的行動不吻合。(聽唔到答乜) 🎥播片: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短袖,用長傘打7889的是自己。 被告不同意另一片段截圖中,近扶手電梯的柱見之傘葉是自己在攻擊7889的情況。 控方指被告有客觀物品準備+主觀意圖往旺角行使暴力,被告不同意。控方指22xx-2300 時段被告用雨傘擊打7889多過一次至雨傘彎曲並丟失,用拳頭和手踭打7889多過一次為時兩至3秒 - 回答不同意。控指被告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覆問 就住盤問最後提到被告在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辯方請被告再解釋。被告回答有見到7889被攻擊,但自己冇打佢。 被告同意8月30日需要工作至夜晚1200,所以不能夠這天交收頭盔給朋友,因為太遲。就被告在早前提及自己適當飲酒,但不會不做其他東西,被告解釋是指自己飲酒唔會影響工作表現,其他嘢意思係傾偈,唔係飲到嘔嗰隻。 ——————- 📌d11 將會作供,表示希望有一名證人以遙距方式作證,法官表示要實名,冇得遙距。被告回覆指對方在加拿大,既然如此便沒有辦法。 被告續指另有一名證人未能確認會否作供。係同事身份,會為自己工作關乎到雷射裝置事宜作供。被告表示自己入職糧單證明好少keep住。如果可以拎到相關文件,此證人便不需要傳,確認如果今天拿到相關文件, 4月2日會預備好所有嘢。 官指考慮到連貫性,今日不開d11辯方案情。提醒被告如果4月2日都冇相關文件都需要作供了。 案件押後至4月2 09:45 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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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檢控官 辯方代表: ——————————————— [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3: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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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D1: D5: D6: D7: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D6代表更正上午問及此證人書面口供應有2份,分別是2023年3月6日 及 今早提及於2024年1月4日(P40)所寫,雙方同意內容其實一模一樣。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褲側2間在辨認是重要 -同意P43截圖3 圈出人士褲腳有2條間,而截圖1及5 則看不到2間條 -2024 年1月4日口供附件3有四截圖abad,同意同相冊P43截圖1,5,7及8大致相同。為何口供沒寫有2間,PW8答忘記咗。不同意有些截圖有口罩及眼罩口供沒提因自己覺得對控方不利。 針對P43截圖3 ,庭上再播放P24片段早上07:18起,彩傘下男子黑褲白色帶其實是漸變色及由腰部去到膝頭,PW8 指片質素低未能確認。 不同意P43截圖1至6圈出男子不是D6。 🔸D7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確認有2份一模一樣口供,解釋是因應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口供,所以重抄一次 -口供沒寫下口罩及眼罩因應為難以此辨認 -六項辨應D6項目如容貌衣服裝備是綜合一起作辨認 🔺控方所有證人己傳召,但仍有以下項目仍需整理: 1)運輸處封路公告 2)修正警察片段收錄在多於一隻CD,承認事實將會修改 3)公開片段P21,P22至29 呈堂為光碟,但庭上是用USB播放,會修改承認事實,USB也會一併呈堂 D6 代表就 今日盤問時展示PD6-1 及2 截圖將再同控方商討處理 控方指D7代表要求將被告一段34分鐘錄影會面於庭上播放,而且當時D7身上有物品檢取後沒有呈堂,要求在庭上展出。 由於上述事項今天不可能整理好,雙方同意押後至假期後。 15:1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星期二下午2:30繼續。 ▪️法官最後提醒假期內法庭將拆除防疫膠板,希望雙方不要留文件或物品於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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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станнє оновлення: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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