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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татистика аудитории 法庭文字直播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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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war, more than 2000 civilians have been killed by Russian missiles, according to official data. Help us protect Ukrainians from missiles - provide max military assisstance to Ukraine #Ukraine. #StandWithUkraine
    【04月27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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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月27日 星期六】 [][] [] []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十四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暴動)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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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廿庭 [3/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 辯方代表: 1105 開庭 📌中段陳詞 🔸辯方 採納書面,認為控方證據推到最高點涉案貼文也未能舉證至滿足煽動控罪元素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留言前也沒有出現「殺狗」字眼言論,其言論絕對構成煽動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確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控方須在5月13日或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 1000 作口頭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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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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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七庭 [1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覆問 引導證人講述去荔枝角懲教所,接見黃振強前有檢查程序,調查報告中的時間是到達和離開懲教所時間,不是接見時間。 覆問完畢。 ———— 主控提出,會傳召PW2 黃振強,因為關於他的證據的影片長6小時,需要他在庭上親自確認內容,做完這程序可以減少4~5名證人,諗唔到其他折衷辦法。 傳召PW2 黃振強 張官指示,控辯雙方揾代表留在法庭,見證他睇文件,陪審員和其他人可以離開。 [09:15] 散庭,押後至下星期一(29/4) 08:45 續審。 ======== 直接播員按:昨日有足夠時間完成今日這程序,浪費眾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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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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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10:00 📍 [67/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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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月26日 星期五】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5/70] (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6/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楊(29) [3/3] (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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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廿庭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繼續傅召PW3 警員14798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光碟P7 2022年3月21日早上10點多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懷疑涉及煽動控罪針對2019年12月5日就他人貼文留言,原本題目「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2次Poly 事件」,被告對該貼留言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 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問及為何留言被告指不是煽動,事隔數年現望番貼文印象留言是希望對方冷靜反思,反問唔通想咁做咩?其實該些行為不可能。PW3拿著八十頁貼文印刷本連登留言指之前有其他人建議過戰略。回答自己留言中「狗」是當是社運人士對警務人員稱呼,方便其他人明白,之後PW3使用被告電話開啓該連登貼文再拍攝被告留言及連登帳戶資料設定等。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光碟P9 22年3月21日1704 時作第三次錄影會面,證人先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被告,重覆之前2019年12月5日及2022年2月19日兩單貼文留言涉及煽動控罪。(直播員補充22年2月19日貼文題目「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被告留言「尋求協助去搵警察先生」)。PW3再拎出2019年香港高等法院因應律政司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網上平台發佈言論鼓勵或煽動暴力,意圖造成人身傷害或損毀財物,被告對此令冇印象也沒有在相關時段做過煽動行為。接著問及電話及家中檢取其他電子設備如IPad 、手提電腦使用詳情,內容同本案無關。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打算做書面中段陳詞,要求押後至明天11:00,法庭批准。 如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代表指沒有證人傳召即時完結辯方案情,法庭只需討論裁決日子。 1548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 ,辯方書面中段陳詞須在10點交法庭及控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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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七庭 [1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主問 PW1 現在任職國安處,負責會見黃振強,見過約十次,係黃經懲教署表達要求見案件主管,不是單獨見面,期間無打黃振強或作出威嚇,由PW1 撰寫黃振強的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 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盤問 證人多次會見黃振強都有做筆記,但每次做完會面紀錄後就銷毁筆記,而會面紀錄只係有一張A4紙,寫了10次會面的日期和時間,無任何內容。 頭三次會面都無講認罪嘅詳情,只係叫佢搵律師,第四次開始做NPS,筆記都係已經燒毁。 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覆問 未完 [13: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6/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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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廿庭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 [上午進度] 1103開庭 主控讀出修訂之承認事實2,被告同意內容。 📌傅召PW1偵輯警員 12229  曾子豪(音) 負責處理證物 作供 🔹主問 2021年6月起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主要調查網絡罪行。2022年3月檢取本案被告之IPhone 並參與首2次錄影會面。確認證物電話沒受干擾直至存放證物室,其中一直保管至2022年3月22曾交予數碼鑑證科同事警員22462,完成後約在5月自己取回電話,庭上認出證物電話。 確認2022年3月21日曾拍攝涉案Iphone 畫面照片相冊,相片見到連登app 及登入元帳戶是「廢John三世」,貼文總覧可見到該帳戶所有發出貼文。當中有提及「狗隻防線」,PW1 指理解社運期間示威者用狗隻形容警察。對於圖片12本案被告貼文回應主題寫「打狗,殺狗」意思即是打警察及殺警察,圖13可帳戶將一個留言置頂,連登討論區有此功能,發文者可將一個留言置頂。 PW1 同意2022年調查時用連登搜尋功能找到「廢John三世」發出13篇主題貼文,而截圖所見自2019年6月後被告不時發出社運貼文或回應,如「唔好睇少香港人加油哩句口號」,「反送中說穿了就是反中」,「黑警以為拉曬民陣,泛民... 就可以瓦解大台」,「你知今日入機場架何?」等等。 🔸沒有盤問 📌傅召PW2 高級偵輯警員 22462 簫志南 (音)作供 🔹主問 2022年3月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同意3月22日從PW1 接過本案iPhone 作檢驗,證物全程由自己保管沒有受干擾。完成工作後交回PW1。 🔸沒有盤問 📌傅召PW3 14798拘捕警員 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2022年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2022年3月21日拘捕被告後在柴灣警署同另一警員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約23分鐘 針對懐疑煽動傷人罪,問及2022年2月在連登留言一貼文「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警員指早前警誡下承認發出指稱留言,會面調查問及背景,上網習慣等,解釋留言公眾也可以看到。之後要求解鎖電話去被告涉案連登貼文。被告同意帳戶只有自己用及留言是自己打。 1258 午休 1430 再開將播放第二及三次錄影會面共長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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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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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66/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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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月25日 星期四】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4/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6/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楊(29) [2/3] (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酒精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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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一庭 (第二次) 👥支聯會, 李卓人, 何俊仁, 鄒幸彤(36-69)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 D1: D2, D3 代表: D4:自辯 ========== [17:00] 開庭 辯方申請傳媒可以報導本次聆訊,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李官詢問鄒幸彤收唔收到控方在4月22日有關79i 的回信,鄒確認收到;亦收到申請黎婉姫法官避蓆的回應,法庭決定在6月24日10:00 聆訊。 D1 大律師指會派代表出庭,D2 & D3 大律師表示兩人在當日要出度終審法院,亦會派代表出庭,李官表示聆訊只關乎D4,其他被告可以唔出席。 李官指雙方已經就避席作出陳辭,唔期望再有陳辭,不論結果如何,應有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 希望法庭可以盡快處理,因爲D2 & D3 已經還押咗好耐;李官稱明白,法庭好重視,但要先處理避席議題,好大可能要在明年才作正式審訊。 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象作供一事,法庭暫時不會處理,留待審訊的法官決定。 李官稱本案會以電子檔案方式處理,鄒幸彤需要使用電腦;主控稱聯絡咗懲教署,表示會安排,但係唔方便,會繼續跟進。 鄒幸彤向法庭指控方無回答她的問題,李官指留待正審處理。 鄒幸彤即時申請保釋,李官指事前無收到陳辭,指示小休,待鄒幸彤準備陳辭,30分鐘後,鄒幸彤作出口頭陳辭,法庭拒絕申請,指示傳媒可以報導案件聆訊,但唔可以報保釋申請。 [18:25] 散庭 ========= 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在每個細節都鍥而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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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廿庭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 辯方代表: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辯方反對一些證據呈堂性,法官向雙方各澄清一些項目,認為三類證據同開案陳詞有關及令錄影會面更完整,裁定控方證據全部可呈堂。 控方指同辯方討論過,就證據呈堂可能需時再準備,希望可以押後到明天才開始舉證,辯方確認。 1440今日完庭 由於法官明天上午有另案處理,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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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七庭 [13/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48] 開庭 控方呈上擬定的禁止傳媒報導D1, D2 & D3 與本案無關的文本,修訂後批准。 控方開案陳辭完畢。(詳情後補)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5/4) 08:45 續審,將會傳召替黃振強落口供的警員1699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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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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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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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廿庭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 辯方代表: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指出被告不爭議發出相關貼文,爭議是否構成涉及罪行及是否有犯罪意圖。警方拘捕後從其身上搜出一部iPhone 11及手提電腦,被告曾使用登入涉案帳戶。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大意介紹連登討論區運作,涉案帳戶只有被告使用及密碼只有他得悉,警員在網上截取貼文內容後在2022 3月被告住所大廈外將其拘捕。之後替被告進行3次自願錄影會面並存取在光碟呈堂,被告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代表接著讀出反對一些證據呈堂,當中包括13個非同本案相關之貼文或回應如呼籲中武漢肺炎搵警察等等。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就呈堂證據陳詞,押後至下午1430 裁決 1034上午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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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65/80]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被捕人士關注組臨時bot
    由於技術問題,暫時以此bot收集 被捕人士關注組 之 直播台、資訊部、搜證部、收信部 的報料投稿。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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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月24日 星期三】 [][]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7: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第二次)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3/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5/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楊(29) [1/3] (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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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一庭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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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七庭 [12/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兩宗合併案件,👉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D6 D7 ========== [08:55] 開庭 控辯雙方檢視iPad 內文件,待陪審員出庭,再教他們使用。 控方開案陳辭,講述控罪元素,被告的組織,預算放置炸彈的位置和影響範圍,從Telegram群組的訊息得知,之前在台灣軍訓,在西貢試槍…等事項。 [13:00] 控方未完,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24/7) 08:45 續審。 ======== 直接播員按:公眾人士一定要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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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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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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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64/80] 🕥10:30 📍 [1/1] (截至0830)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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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月23日 星期二】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 [1/1] ( 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2/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64/80] (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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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2日 星期一】 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1300) 🔰 💛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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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第七庭 [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高級檢控官、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D2 D3 D4 D5 、余大律師 D6 D7 ========== [09:35] 開庭 商議文件和證人等事項,等待選陪審員。 [10:1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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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22日 星期一】 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 💛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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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月22日 星期一】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11/70] (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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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月20日 星期六】 [][] [] [] []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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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Последнее обновление: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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